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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烨律师

上海资深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曾先后在沪上多家知名律所担任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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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不再需要必须公证

 根据《不动产登记实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 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办理房产继承有以下三种方式:
  1、自行提供材料,材料有:遗嘱、死亡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等。去房管部门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2、如果当事人自愿前往公证机构办理相应的继承权公证,当然也可以凭公证文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3、拿着法院的生效文书,如判决书、调解书去房管部门申请房屋过户登记。